关于对不按要求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工程项目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公示的通知 闽建办建函[2017]125号

栏目:更新要闻 发布时间:2018-01-08
经研究决定,拟对不按要求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相关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现将处理办法和责任主体名单予以公示

各有关单位及责任人:

  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6版)》(闽建〔2016〕1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规定,针对违反《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工程项目有关责任人(统计时段为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和责任单位有关人员(统计时段为2016年度),已委托省质安总站于2017年11至12月份分别组织了5期工程项目有关责任人和2期责任单位有关人员集中教育培训,并采取网上发文通知和通过工程所在地监督机构通知等形式通知相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按时参训,现本轮培训已全部结束,但仍有62个单位的有关人员不按要求参加培训。经研究决定,拟对不按要求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相关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现将处理办法和责任主体名单予以公示:

  一、约谈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据《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拟由有关监管部门(质量、安全单列的监督机构由质量监督机构牵头共同组织)对不按要求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有关人员所在单位(详见附件1)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法定代表人因故无法到场的,应做出书面说明并委托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公司领导接受约谈。若相关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无故不接受约谈也不按规定委托其它人参加的,依据《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项目所在地项目监管部门(质量、安全单列的监督机构由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该责任单位予以Mi违规记分记5分。

  二、责任人带分处理。依据《监管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拟对不按要求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项目经理和总监(详见附件2)在该工程项目记分周期的记分累计值作为其在下一个在建工程项目任职的记分周期记分起算值。

  三、全省通报批评。依据《监管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拟对不按要求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施工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项目监理部总监代表、责任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领导及其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详见附件3)所在单位给予全省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的责任单位将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闽建筑〔2016〕40号)第5.3.10项和《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工程监理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5年版)(闽建〔2015〕7号)第4.3.8项规定予以不良信息扣分扣2分。

  公示期为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1月9日,如有异议应以单位公函方式在公示期内(信函以邮戳为准)向省质安总站反映,否则视同无异议。联系人:郭中智;邮箱:fjszzgs@sina.com;联系地址:福建省住建厅直属单位金山办公区六楼,福州市仓山区亭洲路6号;邮编:350008。

  附件:1.拟进行约谈处理的责任单位名单

     2.拟予以带分处理的责任人名单

     3.拟予以通报批评的责任单位名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